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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農村環境主要是指以廣大農民的聚居地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自然及社會條件的總和,包括,大氣、土壤、水體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的發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國農村地區幅員遼闊、人口稀少,工業化程度相對較低,相比于發展迅速的城市來說,環境污染的空間還相對富余,因此,農村環境逐漸成為城市環境污染之后的另一個區域。近些年來,隨著國家加大了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一些大中型企業的發展也逐漸伸向了農村,使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日益嚴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也受到嚴重挑戰。
我國農村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農村水體土壤污染嚴重由于國家對新農村發展的推動,農藥、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漸加劇,使農村的水體和土壤受到嚴重污染?;省⑥r藥的使用可以對減少蟲害、提高作物產量有一定的幫助,但是,化肥、農藥用量的不斷增加也造成了嚴重的問題。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結、有機質含量減少、土地質量下降,不得不依賴更大量的化肥。其次,農藥、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作物,使產品品質低劣,市場競爭能力差。農藥、化肥同時還大量殺死無辜的動物、鳥類、昆蟲,破壞生態平衡。大量廢棄的農膜遺留在土壤中,破壞土壤結構、影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礙作物的生長。而且這些“白色污染”很難被消除,因為農膜在50年之內都無法被分解。
(二)農村的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的污染隨著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加之不恰當處理就會對農村的環境造成危害。我國的人畜糞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認為是目前農村三類主要廢棄物污染源。據有關調查,農村人畜的糞便無害化處理率平均還不到5%,農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沒能進行統一有效管理,農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隨處傾倒,流向路邊地頭、溝渠池塘以及被蒸發到空氣中,嚴重污染著土地、大氣、水源和莊稼,嚴重破壞了農村生態平衡。
(三)濫砍濫伐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在農村,有很多農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樹木森林砍伐使之變成耕地,他們沒有認識到森林是農業的生態屏障。目前我國森林覆蓋率越來越低,已經不足15%,除去大片林區,廣大農村地區的森林覆蓋率則更低,。水利是農業生產的命脈,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國的水土流失,水資源嚴重浪費。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漸趨荒漠化,有的只能棄耕,使一些地區的環境不在適合農民的生活居住。我國經濟發展規模擴大、人口逐漸增多,飲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實際可用的水量卻逐年減少??梢姙E砍濫伐造成的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設想。
(四)一些新型企業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對新型農村的建設要圍繞全面推進經濟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其他文明建設一起發展。但是,目前國家為了加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一味的強調以工業致富農村,致使鄉鎮企業在農村大力發展起來,但隨之而來的負面影響也凸現出來,由于鄉鎮企業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業,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業,而且這些行業技術含量較低,經營分布比較廣,使得農村環境污染面覆蓋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國農村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開始搞一些副業,比如禽畜養殖等,并且規模越來越大,這樣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農村,人口分布密度較大,禽畜糞便的污染對人體的影響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殺傷,嚴重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
二、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眾參與率比較低目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地位處于弱化的狀態,特別是處在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農村環境保護還僅僅依賴于政府的推動。中國雖然已經完成了第三個“五年”普法教育,但是農村人們的接受能力畢竟有限,更何況是環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眾只是的跟隨政府的腳步,當政府進行農村環境進行決策時,公眾就會被組織起來集體參與;在政府沒有環保政策時,便很少有公眾參與。由于這種參與是在政府倡導下進行的,公眾并不能完全表達自己的立場。農戶們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也更加注重生活質量,公眾的環保意識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對于不斷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現象,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依然不強。公眾在面對環境問題時,往往缺乏社會責任感,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不高,這也導致我國環保項目開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從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看,我國還缺少專門性的法律來規范農村環境的保護,這方面的理論研究還遠遠達不到要求,有些甚至還僅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沒有可執行性。農村環境形勢已經十分嚴峻,點源污染與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工業及城市向農村轉移,危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和農產品安全;但是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仍然達不到要求,這已經成為危害農民身體和財產的重要因素,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另外,農村環境保護還有很多方面沒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規條例根本不適用農村,而適用農村環境的法律又不夠完整且滯后,目前,我國農村的各項環境保護的政策都跟不上發展的步伐,以農藥的檢測體系為例,不僅檢測的能力落后,就連檢測的標準和覆蓋面也很低,而且對農藥殘留超標監管力度遠不能適應國際上對農藥殘留監測工作的要求,還有近幾年來發展較快的農村城鎮化以及鄉鎮企業對農村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問題等等,當前的法律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三)農村環境保護執法系統混亂由于農村大部分遠離城市,環境保護的執法情況不能得到保證,而且農村環境保護職能和職權及各部門的分工不明確。另外我國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范圍廣泛,而國家關于涉農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對于涉農環境保護事項,農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據的,這種職權分工上的不明確導致兩部門爭相管理對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務,而對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務則相互推諉。還有就是地方官員為了政績都把主要環境執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從而忽略了農村環境的執法,例如對于鄉鎮企業的污染防治事項,生態保護執法等,往往是城市嚴農村松,甚至農村根本就得不到執法,這都導致了農村環境執法過程中出現難以操作的事實。
三、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議
通過上對我國目前農村環境污染情況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效應已經越來越嚴重。為了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五位一體,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立法建設已經勢在必行。
關于方法論總起來說可以分為兩類:即最大—最優化途徑(maximization-optimizationapproaches)和最小—最大約束途徑(minimax-constraintapproaches)。每類途徑又可根據經濟和生態指標進一步劃分,形成一個2×2方陣的方法類型(表1)。
表1環境與發展規劃中的可持續途徑[1]
TableApproachestowardsutainable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planning
生態最優化途徑和經濟最大效益途徑都基于理性模式,依賴于完全的信息并相信基于科學知識,人們能制定一個最好方案。而最小—最大值約束途徑的一個共同點是追求回避最壞結果的出現,而不是追求最佳狀態。最小—最大值的概念取之于搏弈論中的最重要原理,即最小—最大值原理[2、3],它用來說明競爭雙方為保障各自最低利益所應采取的戰略。最小—最大值是一種平衡點,這一原理提倡對政策與策略進行多角度的或雙向的選擇,這種選擇實質上是一種反復辯護的過程,本文所取之義就是在保障自身最低安全水平條件下,允許對方尋求最大利益的一種戰略。
2最大—最優化途徑
2.1經濟最大效益途徑
在經濟最大效益途徑中,貨幣價值被用來計量自然資產和人造資產,基本指標是成本效益。它根據成本—效益模式,分析和追求環境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最大社會效益,允許以人造資產來取代被消耗的環境資產。如果這樣,只要最大地獲取自然資本與人為資本的總和,我們的后代就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也就是說當代人的經濟活動肯定可以使后代人的生活更好而不是更差。這一途徑在環境的可持續性利用中的有效性已引起越來越多學者的懷疑和反對[4、5]。理由包括:
(1)它用貨幣價值來衡量環境資產的成本或效益可能導致“定量偏差”(quantitativebi-as),因為估價大多基于人的偏好,即“支付意愿”(willinesstopay)。一個合理的環境計價必須依賴于完全的信息背景,但這種背景往往是不存在的。今日的雜草也許正是明日的癌癥良藥。
(2)它假設自然資產是可以用人為資產來取代的。這樣一來,所謂的可持續性就被誤以為可以通過維護最大的人為資產和自然資產之和來實現,而不是通過保護環境資產來取得。
(3)它把效益作為人類代際之間以及人與其它物種之間環境資產分配的唯一決定指標。但實際上,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只能反映當代人的此時此地的偏好,而不是下一代人的、更不是其它物種的偏好。所以,以經濟最優化和經濟效益指標無法指導可持續環境與發展的規劃。
2.2生態最適途徑
生態最適途徑基于資源的適宜性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地質、水文、土壤和植被等等的分析。規劃的目標是尋求土地利用和人類活動的生態最適性。通過景觀規劃師I.McHarg的“自然設計”(designwithnature)[6],這一途徑被系統化而成為本世紀規劃史在方法論上的一個重大發展。McHarg把該方法總結為“所有系統都追求生存與成功。這種狀態可以描述為負熵—適應—健康。其對立面則是正熵—不適應—病態。要達到第一種狀態,系統需要找到最適的環境,使環境適應自己,也使自己適應于環境”[7]。景觀規劃的目標是尋求一個生態最適的土地和資源利用狀態。這時,對景觀的每一種利用都反映景觀本身的內在價值,而這種內在價值可以通過對所在地進行系統的科學分析來發掘。正如McHarg所相信的“我們可以因此判別生態系統、機體和土地利用的合適環境。環境在本質上越適合于它們,適應過程所做的功就越小。這種適合是一種創造,這是一種最大效益—最小成本的途徑”[6]。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生態最適途徑與經濟最大效益途徑在本質上遵循同樣的理性思維。
生態最適模式在景觀及環境規劃界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并廣為應用。但其弱點也很明顯。它被作為自然決定論和技術崇拜論的模式而遭到許多學者的嚴厲批評。Litton和Kieiger[8]認為,這一模式對解決問題并無益處反而有誤導之嫌。
經濟最優化和生態最適化模型都相信人類的知識可以為人類尋求一條明確無誤的、最佳的行動路線,認為這正是規劃所要遵循的。完全的信息和系統的科學研究是取得這一目標充分必要的條件。這一規劃的理性模式早已受到人們的懷疑[9、10]。人類的知識往往有其不完善性和不確定性。有人甚至認為知識尚不能完全告訴我們應該做什么[11]。這種觀點得到Simon的認知學研究的支持[12]。他認為人們在解決復雜問題時存在著許多局限性。沒有一個決策過程完全符合理性的原則。人類并不需要完全的信息和同時考慮所有可能方案后再作決策。人類并不追求最優,而是追求滿意的、并且基本上是可行的途徑。
盡管經濟最優化和生態最適化都遵循理性模式,而實際上兩者所導致的結果是不能兼容的[13],經濟上的最優化途徑并不是生態上的最適途徑,在許多情況下甚至是相矛盾的。由于對這種矛盾的認識,人們提出眾多的通過限制經濟發展來保證生態過程和環境健康的途徑。
3最小—最大約束途徑
3.1對經濟過程的限制
最低安全標準(SafeMinimumStandard,簡稱SMS)是經濟學家提出的眾多關于限制經濟活動和發展的概念之一。最早由Ciriacy-Wantrup[14]提出,用來解決瀕危物種的保護問題。這一概念試圖闡明怎樣避免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最壞狀態,如物種的滅絕。這種最糟狀態是不可逆的,而其社會損失又是不可確定的。SMS認為物種是一種可再生的資源,但其可再生性只存在于一定閾限之內。一旦超出這一閾限,資源的進一步利用就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導致人類可利用資源庫的枯竭。由于社會和自然的不確定性,這種不可逆的后果是不可知的。防止這種災難后果或最壞后果的一個辦法是采用最低安全標準。利用這一標準,使足夠的棲息地得以保護。SMS實際上來源于搏弈論的最小—最大值原理[2、3]。
假設社會必須在兩種可能的選擇中取其一:一是建水壩,從而獲得電力,但導致瀕危物種的滅絕;二是根據SMS,不建水壩,從而保存了瀕危生物,但喪失了電力。再假設,可以獲得的電力價值為X;而瀕危物種對未來的價值有兩種可能性:可能性一,價值為0;可能性二,價值巨大,為Y。這樣,兩種政策選擇與瀕危物種價值的兩種可能性構成最大社會損失(表2)
表2不同政策選擇的社會損失矩陣
Table2Societallossmatrixfordifferentpolicyoptions
由表2可以看出,在采取建壩政策時,最大的社會損失發生在瀕危生物對未來具有巨大價值Y的情況下,此時的損失為Y;在采取SMS的不建壩政策時,最大的社會損失出現在瀕危生物對未來并無價值的情況下,此時的損失為X。最終選擇哪一個政策,取決于Y與X的大小比較。如果X
這一最小—最大值原理沒有把利益的代際之間的分配考慮進去,也缺乏可變通性。對此Bishop[15]提出了一條改進原則:除非社會利益的損失大到無法接受,SMS都應該被選擇。至于多大的損失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大”的問題,不僅僅應從經濟上來分析,還應從倫理上來分析當代人會愿意承受多大的損失而不去向后代強加某種不確定的環境陰影。有人認為,SMS概念可以直接應用于所有可再生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問題。因為它允許現代人有限制地使用自然資源,同時能保護它們為后代所享用。SMS也能間接減少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而鼓勵資源的節制利用[4]。
除SMS和最小—最大值原理外,學者們也提出了其它類似概念,如“可持續限制”(Sus-tainableConstraints,簡稱CS),“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Principle,即PP)等[4、5、16]。這些概念都強調節制地使用自然資源而給后代預留以備不測,防止“最壞”事件或“很高損失”的發生。
但這種最小—最大值途徑應用于規劃中同樣產生一系列問題。第一:關于“最壞事件”,在規劃過程中,只能是根據不完全信息來判斷的。最壞事件不可能是已知的或可預見的一系列后果之極壞狀態,也不可能是想象中的最壞事件。所以,它往往不分青紅皂白地被作為任何政策的借口,來處理環境損失不可知時的情況,結果使政策本身失去可辯護性。第二是關于“很高”的社會損失。無論是SMS或是其它相似概念,都不能明確什么是“很高”的社會損失[16]。SMS、PP等發展限制概念在發達國家中的小范圍景觀或環境改變時看來有意義,爭議的只不過是新建一個度假區還是增設一塊保護地的問題。但在發展中國家則困難得多,在那里,為了生存而開墾一片自然地也許會帶來非常高的社會損失(包括稀有物種和棲息地的消失),但是不開墾這片自然地帶來的損失也同樣是非常高昂的,因為它關系到居民的生存和溫飽。
3.1.2發展閾限概念
發展閾限的概念自Malisz在60年代提出后進一步由Kozlowski等人發展完善[17~19]。該分析方法最早用于城市規劃,特別是居民區的規劃,是針對開發過程中受到的客觀環境制約這一現象提出的。這些限制導致開發過程的間斷,表現為開發速度的減緩,甚至停頓??朔@些制約需要額外的成本,即閾值成本,俗稱“門檻費”。這些“門檻費”通常很高,它們不僅僅是一般投資費用,同時也是社會和生態代價。
在某一地域內的一系列閾限中,有一些是關鍵閾限,比其它閾限強加給開發過程的限制要大得多??朔@些關鍵閾限面臨異常的困難,需要異常高的額外成本,并有可能為開發戰略的形成起關鍵作用。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無法克服或只能通過換取地理環境的不可逆轉的損失來克服的閾限,被稱為頂級(或邊界)閾限。這些閾限標志著城市發展和土地開發的“最終”位置、規模、類型和時間限制[18]。
閾限分析方法有幾方面的局限性。首先,它基本上是一種定量化方法,多種開發方案都折算成單一的衡量指標,即閾限費用。盡管該方法聲稱也考慮社會和生態效益,實際上它只落實到經濟成本問題。在房地產開發方案中,效益指標由每一種開發方案中的閾限費用除以住房單元數來求得。其次,閾限分析方法的適用范圍也非常局限,主要只適用于住宅區的開發,而對其城市發展問題只起到間接的參考作用。
3.2生態約束途徑
3.2.1承載力
承載力(CarryingCapacity,即CC)是用以限制發展的一個最常用概念。CC最早在生態學中用以衡量某一特定地域維持某一物種最大個體數目的潛力[20],現在則廣泛用于說明環境或生態系統承受發展和特定活動能力的限度。它被定義為“一個生態系統在維持生命機體的再生能力、適應能力和更新能力的前提下,承受有機體數量的限度”[21]。CC意味著我們應該在對環境造成的總的沖擊與我們所估計的地球環境承受能力之間留有足夠的安全余地,因為盡管我們知道環境存在著某種頂極的界限,但我們并不知道什么時候我們會越過這種界限。
正象可持續性概念一樣,承載力也是非常難以定義的。它必須同時考慮資源、基礎設施和生產活動,另外還要考慮社會對生活質量的偏好。在區域環境規劃和管理中,CC一般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22]:①生產過程賴以進行的資源;②人們對生活水平的期望,包括物質需求和服務需求;③生產原材料和生活用品分配方式及提供服務的基礎設施;④環境對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同化能力。
CC概念應用較多的是自然公園游人容量的控制[23、24]。在這些應用中,承載力的定義包含兩層意義:一是社會承載力,涉及到游人對其體驗的滿意程度;二是自然承載力,它與自然本身的環境和生物過程有關,并與自然地的保護相聯系。前者可以根據對公園使用者的抽樣調查來確定;而后者則通過某些方法來測定,如簡單的專家評定,復雜的模擬、遙感技術和長期的定點觀察。只有當CC能真正被定義之后,其在環境與發展中的應用才有意義。然而,定義CC的方法遠未成熟,定義CC必須依賴于建立某些限制因素與增長因素之間的定量關系,而這種關系是很難確定的,這正是CC研究很難有成效的主要原因[25]。CC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是某一地域的內在的某種數值,環境能承受的沖擊在很大程序上取決于環境管理者對環境維護的目標,所以,有多少觀點就可能有多少種承載力的定義。因此,Hardin[26]提出了文化承載力(CulturalCarryingCapacity)的概念。
3.2.2頂極環境閾限
頂極環境閾限(UltimateEnvironmentalThresholds簡稱UETs)是上述城市與經濟發展規劃中的閾限分析方法的最新發展和延伸,用以討論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再生能力及其對發展的種種限制。在自然資源與環境強加在發展過程的閾限中,有一些限制是絕對的、最終的,即頂極閾限。Kozlowski對UETs的定義是“一種壓力極限,超過這一極限,特定的生態系統將難以回復到原有的條件和平衡。某種旅游或其它開發活動一旦超越這種極限后,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導致整個生態系統或其重要局部的不可逆的破壞”[18]。
UETs是開發過程的最終環境邊界,它們在為開發過程確定生態上健康的“答案空間”(SolutionSpace)上有關鍵的意義,每一層次的規劃都在這種“答案空間”中尋求開發的途徑和方案。這種“答案空間”被認為是對定義“承載力”的一個貢獻。規劃應在保護自然的同時指導甚至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一矛盾可以通過把規劃過程分解成兩個相互獨立的階段來解決:即限制性的和促進性的[19]。在限制性階段中,優先權應歸于生態和資源的保護,而在促進階段中,規劃應注重在“答案空間”中探索各種開發的可能性方案,而這些可能性方案的邊界是由規劃的限制階段所決定的。
UETs從環境的4個方面來定義“答案空間”:地域邊界、定性邊界、定量邊界和時間性邊界,由此來確定特定開發項目的區位、規模、類型和時間??梢酝ㄟ^分析開發活動形式與自然資源的關系并結合對主要環境因素的評價,來確定UETs,這種環境評價包括下列各方面:①特有度(DegreesofUniqueness),即一種環境元素或成分在某一空間范圍內出現的頻度;②變異度(DegreesofTransformation),即環境元素或成分偏離原先自然狀態的程度;③耐受度(DegreesofResistance),即忍耐不良沖擊的能力和受破壞后的自我恢復能力;④生物學價值(BiologicalSignificance)。
UETs方法雖有許多啟發意義,但也存在著一些局限。其中的一個重要局限是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存在。UETs的定義基于對發展形式與其對環境沖擊之間的關系的分析,以及對環境因素的評價。但這種分析和評價所依賴的信息通常是不易得到的。UETs方法的主要目標是為開發規劃定義一個生態上健康的“答案空間”。超過這一空間,自然資源的保護應具有優先權。但當人類自身的生存與其它物種的生存同樣面臨著威脅時,UETs方法就顯得無能為力。也就是說,當人類生存的“答案空間”與物種生存的“答案空間”重疊并相互排斥時,誰應有優先權呢?這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與資源規劃中必須面臨的問題。
UETs方法最早從旅游開發活動中總結出來。在那種情況下,人類生存不是一個問題,而且,旅游活動帶來的生態破壞相對來說較易解決。但在其它情況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應用UETs有許多因難。
3.3安全格局途徑
在分析以上各種可持續規劃途徑,比較其利弊的基礎上,筆者曾提出安全格局(SecurityPattern,簡稱SP)概念[27~29]。與城市和經濟發展過程的閾限一樣,生態過程也存在著一系列閾限或安全層次,但是這些閾限對整體生態過程和環境來說都不是頂極的或是絕對的。它們是維護與控制生態過程的關鍵性的量或時空格局,如生物保護中體現在不同安全水平上的保護對象的種群數量、保護地的面積、保護地的數目以及與保護地之間的距離等閾限[30~33]。與這些生態閾限相對應,景觀中存在著一些關鍵性的局部、點及位置關系,構成某種潛在空間格局。這種格局被稱為景觀生態安全格局,它們對維護和控制某種生態過程有著關鍵性的作用。同樣,景觀中也存在對維持其它過程起關鍵作用的安全格局[1],包括:農業安全格局,它由農田保護地的面積、保護地的數目以及與保護地之間的關系等構成,并與人口和社會安全水平相對應,使農業生產過程得以維持在相應的安全水平上;視覺安全格局,它們由對視知覺有關鍵影響的局部、點及位置關系所構成,使環境的視知覺過程得以維護在某一水平上;文化安全格局,它們由對鄉土文化有關鍵影響的局部、點及位置關系所構成,使地方精神與鄉土文化過程得以維護,等等?;诎踩窬值亩x、識別和應用的規劃方法稱為安全格局途徑。安全格局途徑認為生態過程和其它過程對經濟發展和環境改變所帶來的沖擊的忍受能力是有閾限的,但不承認最終邊界的存在。同樣,經濟發展過程對環境與資源的依賴也是不均勻的,或是階梯狀的。安全格局是各方利益代表為維護各種過程進行辯護和交易的有效戰略,它在盡量避免犧牲他人利益的同時,努力使自身利益得到最有效的維護。不論最終的發展與環境規劃決策和共識在哪一種安全水平上達成,安全格局途徑都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在相應的安全水平上達到高效。同時,安全格局把對應于不同安全水平的閾限值轉變為具體的空間維量,成為可操作的城市規劃、景觀規劃、環境及生態規劃設計的語言,因此具有可操性。作為一種新的規劃方法論,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安全是有等級層次的和相對的,不同水平上的安全格局可以使生態或其它過程維護在不同的健康和安全水平上。
(2)安全格局可以根據過程的動態和趨勢來定義,而過程的動態和趨勢是可以通過趨勢表面來表達的。所以,根據趨勢表面的空間特性可以判別對控制過程具有戰略意義的局部、點和空間聯系,即安全格局。(3)多層次的安全格局是維護生態或其它過程的層層防線,為規劃和決策過程提供辯護依據,為環境和發展提供可操作的空間戰略。
4討論
作為總結,可以作以下幾點討論:
(1)無論是以經濟最優或是以生態最適為目標的可持續規劃都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規劃不可能是絕對的、唯一的,既非經濟決定論的,也非環境決定論的。規劃是多樣化的、可替代的和可選擇的,即規劃應是可辯護的。(2)環境會對發展強加某種“最終”的或是“絕對”的限制,對此規劃必須遵循。但是,這種限制或邊界是很難定義的,或是難以接受的,它在規劃中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
(3)在規劃所依賴的許多經典概念和模式受到懷疑和摒棄之后,規劃方法論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這就需要探討和發展面向21世紀的可持續環境與發展規劃的新概念和模式,使可持續規劃更為有效。安全格局途徑正是在這一方面的一個嘗試,它是否具有生命力還有賴于廣泛的實踐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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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阻礙
2.1經濟方面
落后的經濟發展,很難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環境保護通常具有投入大量資金、較高的技術水平、成效較慢等特點。也就是即便環境保護項目再好,也通常由于資金問題而擱置。GDP傳統指標加重了損耗資源與破壞環境。國民經濟現行核算系統僅看重經濟產值及其增加速度,忽略了資源的基礎條件。這樣就致使人們對產值的過分追求,不考慮損耗資源及惡化環境因素。
2.2制度政策方面
有些是指客觀上在經濟發展的產業政策上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能源生產補貼政策和農產品補貼政策等。環境保護制度缺少合理的激勵體制。我國約束環保的機制要比激勵機制強,缺少對制度自覺遵守的激勵,消費者與企業被動遵守制度,甚至利用政策漏洞賺取利益。落后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促使我國產生了低下的自然資源效率和驚人的浪費。自然資源產權制度中虛置的產權;流轉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嚴重不足。
2.3思想意識方面
看重經濟利益,忽略了社會環境利益。我國長時間以來基本上采用了粗放的經營方式發展經濟,重視發展速度與數量,忽略了發展質量;重視擴大外延再生產,忽略了擴大內涵再生產;重視開發自然資源輕視保護,重視應用忽略補償,給生態環境帶來了負面影響。公民缺乏環境保護意識。公民擁有的良好環境保護意識決定了生態環境,而公民環保意識密切關系著社會經濟發展、受教育情況以及建設法治水平。因此,一方面應當積極發展經濟,在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加強教育國民環境保護意識,積極開展法治宣傳。
3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對策
3.1構建市場運作制度
市場競爭的重要成本是環境保護,其也是市場競爭的重要標準。在市場競爭的范疇中納入環境保護,對各類資源的市場價格積極理順,利用競爭方式形成各種合理的環境保護資源。因此,構建一個環境保護的市場交易平臺,利用市場化運作評估各種環境資源的市場價值,并且利用交易平臺成功轉化環境保護為一種競爭優勢;市場化運作的同時也標志著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主體必須是企業,在環境交易平臺中保持動態平衡;政府監管部門構建環境準入機制,在產業發展戰略中納入環境保護,保證企業得到投入環境保護中的市場回報,鼓勵企業更多的進行環保投資。
3.2設計產業化運作思路
第一,產業化運作需要依靠產業集聚發展,出現產業發展規模,進一步提高了投入環境保護的應用效率,最終取得環境保護的收益;第二,產業化運作構建了獨有的產業鏈,進一步在整個產業鏈內部實施環境保護,利用產業鏈條對上下游企業造成的環境問題有效解決;或者有效拉長產業鏈,在其發展過程中納入環境保護,提高產業鏈整體環保優勢,最終獲得二者協調發展的產業競爭優勢。
3.3需要有效的財稅政策進行支撐
財稅政策支撐是指在環境保護的基礎上體現出公共品的經濟特點,也就是環境保護不但是企業的行為,還是一種社會公眾行為,因此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對公共品與成本支付積極承擔。財稅政策支持環保,其一能夠有效減少企業支付環境保護的成本,并且促使企業將環境保護成本設置在改進領域;其二能夠在財稅上對企業污染環境行為進行懲罰,借此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進一步推動其保護環境。利用財稅政策可以有效激勵企業做好環境保護政策,為經濟發展進入環境保護范疇提供重要動力。
3.4社會導向支持
一方面,在社會范圍內對普通老百姓積極宣傳環保,在公共層面上加強環境保護,為地方的可持續發展營造較好的外部條件,間接對環境保護的市場需求有效營造;另一方面,指導企業對環境保護采用實際行動,企業參與環境保護不僅是社會職責,還有效提高了企業競爭力。
三峽庫區的可持續發展只能以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持久、穩定的支撐能力為基礎。為了促進三峽庫區的可持續發展,必須抓住三峽工程建設的機遇,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要加強環境的綜合整治,保護好生態環境,以實現環境與發展的雙贏,人和自然的和諧,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統一。
2、支撐可持續發展的資源與環境條件
2.1自然環境復雜多樣、水熱資源豐富
三峽庫區位于我國中心腹地,四川盆地東南邊緣山地、川東平行嶺谷、鄂西山地向長江中下游平原過渡地帶。地貌以山地、丘陵為主,分別占總面積的74.0%和21.7%,河谷平原只占總面積的4.3%。三峽庫區行政區域指三峽水庫涉及的湖北省所轄的宜昌、秭歸、興山、巴東四個縣和重慶市所轄的巫山、巫溪、奉節、云陽、萬州市三區、開縣、忠縣、石柱、豐都、涪陵市二區、武隆、長壽、渝北區、巴南區和重慶市近效七區和江津市16個縣區,共20個縣市,土地面積5.4萬km2,人口1966.44萬人(2000年)。自然環境復雜多樣,形成了豐富的自然資源優勢,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
(1)土地利用開發程度高。三峽地區由于歷史悠久,人口稠密,土地墾殖率較高。但坡地水土流失嚴重,耕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
(2)水熱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大。本區地處中緯度,屬亞熱帶季風濕潤氣候。年均溫度15~19℃,大于10℃積溫5000~6000℃。年平均降水量1200mm。長江橫貫全區,過境客水豐富,水資源總量約4000億m3。區內水能蘊藏量除長江干流外,尚有409萬kW,其中可開發利用220萬kW。水資源開發潛力大。
(3)生物資源豐富,具有林、果、土特產品優勢。重慶庫區森林覆蓋率為21.8%,湖北庫區為32.9%。庫區經濟植物超過2000種,其中藥用植物1000余種。柑桔生產規模大,已形成長江三峽柑桔產業帶,2000年柑桔種植面積達28331hm2,總產量24.55萬t。其它林特產品如桐油、生漆、榨菜、山羊皮、蠶絲等馳名中外。
(4)旅游資源開發前景廣闊。本區歷史文化悠久,山川景色秀麗。有聞名遐爾的長江三峽、圈椅淌原始森林、龍門河森林公園、高嵐河、神農溪等自然風光;亦有白帝城、張飛廟、石寶寨、白鶴梁、豐都鬼城等人文景觀。三峽工程建成后,庫水延伸可辟更多旅游景點,為旅游資源開發展示更廣闊空間。
2.2社會、經濟發展迅速
三峽庫區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有較大幅度增長。200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1138.89億元,比上年增長9.4%。產業結構繼續優化。庫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5875元,比上年增長7.7%,農村人均純收入1868元,比上年增長2.5%。三峽工程的興建,為庫區建材、礦產開采和化工工業發展提供了機遇。建材業成為新的增長點。
2.3水環境質量總體良好,城市江段受到污染
2000年監測庫區長江干流水質狀況總體良好,除個別斷面外,各斷面年度水質評價結果為Ⅱ類。庫區城市江段枯水期和豐水期總體水質良好,平水期較差。據主要城市江段16個斷面統計:枯水期城市江段Ⅰ、Ⅱ類水質江段占56.3%,Ⅲ類水質江段占26%,Ⅳ類水質江段占18.8%,水質Ⅳ類的主要污染物為氨氮。城市江段岸邊水質受污水影響的江段總長約為27.55km,寬約2~120m,其中嚴重超標污染帶總長約7.81km,寬2~45m。重慶江段的超標污染帶長約5.5km,占庫區超標污染帶總長的70%。
3、面臨的發展機遇和環境壓力
3.1主要機遇
3.1.1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科教興國戰略的全面實施,為環境保護提供了根本的長期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將使三峽庫區的增長方式從忽視環境,甚至以犧牲環境追求經濟增長的傳統發展模式,轉變為以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特征的可持續發展模式;科教興國的實施將使三峽庫區經濟增長方式從依靠資源超負荷消耗的粗放經營模式轉變為依靠科學技術和提高人力素質的集約經營模式。兩大戰略實施,不僅可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且也為做好環境保護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3.1.2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將加快基礎建設和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三峽庫區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點地區之一。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將加快大批水電能源、西電東送、高速公路、鐵路交通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并將繼續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加大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和技術改造的力度,限制或淘汰工藝、設備落后的生產能力,推廣新技術、新工藝,降低產品的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和水資源消耗,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發展環保產業,逐步建立生態工業體系,為從源頭控制污染和全過程的保護環境提供最有力的支持。
3.1.3加入世貿組織,為經濟發展增添新的活力,將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將有力推動三峽庫區產業開發和技術進步,促進我國環境政策和標準與國際接軌,提高政府和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三峽庫區環境基礎設施投資和污染治理投資占GDP的比例將會明顯提高?!度龒{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已于2001年11月經國務院批復實施。初步測算庫區水污染防治工程,“十五”期間投資達244億元,規劃的實施將極大改變水污染狀態,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
3.1.4三峽工程將大大促進庫區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峽工程是開發治理長江的關鍵工程。三峽工程建成后,不僅在整體上對長江流域帶來巨大的防洪、發電、航運效益,為庫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而且工程建設還直接為庫區發展各類市場,改善投資環境,調整經濟結構,推進城市化進程等各方面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
3.2面臨的環境壓力
(1)人地矛盾突出,環境污染加劇。三峽水庫淹沒、人口增長將對環境帶來沉重壓力。三峽庫區將保持經濟高速增長,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近幾年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將比2000年增加10%~20%。
(2)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任務緊迫。城市化加速發展和環?;A設施的滯后矛盾日益突出。庫區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不到10%。生活垃圾、工業固廢岸邊隨意排放,處理率低。城市大氣環境面臨煤煙型污染和汽車尾氣污染雙重壓力。城市化水平提高帶動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的投資也急劇上升。
(3)水污染日趨嚴重,水污染亟待加強治理。2000年三峽庫區廢水排放量為11億t,長江干、支流水體污染日趨加重。三峽水庫初期蓄水后,水體稀釋自凈能力減弱。烏江和其它次級河流,受水庫回水頂托影響,河口江段污染將有所加重。水污染形勢不容樂觀。
(4)生物多樣性銳減,生態保護和退化生態系統的恢復與重建需堅持不懈地努力。由于亂砍伐森林和毀林開荒,森林植被減少。2000年庫區水土流失面積3.58萬km2。水土流失造成大量面源污染進入江河,加劇了水環境污染。
4、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對策進入新世紀,三峽庫區現代化建設進入新階段。
三峽工程進入攻堅階段,2003年初期蓄水發電,2009年全部建成。三峽地區的生態環境保護也面對新的形勢,必須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緊密結合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貫徹污染防治和2生態保護并重方針,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制定切實可行的目標,改善生態,治理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
4.1推行可持續發展農業,妥善安置農村移民,實現農業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三峽水庫涉及農村直接淹房人口34.87萬人,淹沒耕地1.68萬hm2、園地0.72萬hm2。農村移民采取了種植業安置為主,結合養殖、二、三產業安置、養老金安置和投親靠友等多種方式,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為促進庫區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必須實行可持續發展農業。主要措施是:
4.1.1合理開發土地資源,改造利用荒山草坡,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農林移民安置要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將環境保護與長江上游水土保持治理工程、長江上游防護林體系建設和坡耕地改造工程相結合,實現農業人口人均擁有0.053~0.67hm2穩產高產農田,0.02~0.033hm2經果林,使林草覆蓋率達到45%以上,土壤侵蝕量減少70%以上。大于25°的坡耕地逐步退耕還林,小于25°的16萬hm2坡耕地實行坡改梯工程。山、水、田、林、路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采取改良土壤,科學種田措施,使農田生態改善,逐步實現庫區優質高效生態農業。
4.1.2科學施用化肥,采用綠色肥料,發展生物農藥2000年,庫區化肥按純量計算,施用總量15.37萬t,農藥折純使用量為765.7t?;?、農藥不合理使用,成為長江水體污染重要來源之一。要改善施肥結構,鼓勵綜合使用有機肥料與化學肥料;大力開發和推廣使用高效、無污染的生物菌肥料、葉面肥料等綠色肥料;建立無公害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工廠化無土裁培車間,推廣無公害綜合性農作物技術;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化學農藥,推廣壓低害蟲基數、保護害蟲天敵和科學施用農藥的綜合技術,完善農藥生產和使用的管理法規、標準,保證農藥使用的環境完全。
4.1.3嚴格控制鄉鎮企業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三峽農村移民規劃二、三產業項目768個,安置移民7.86萬人。為了使庫區鄉鎮企業進入可持續發展軌道,必須強化鄉鎮企業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預防和整治。對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大,又無力治理的小型落后生產點和企業應依法取締或責令關閉?,F有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必須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加快鄉鎮企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的調整,大力開發資源能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附加值高的新產品和名特優產品,進一步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建立并延伸生態農業;加強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不搞低水平的重復建設,總體上削減資源消耗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在水源保護區和三峽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有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加強人才培養,加快技術改造、科技開發和鼓勵扶持治理環境污染的政策,為預防和整治環境污染提供基本保證。
4.1.4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生態農業作為可持續發展農業的重要途徑和重要組成部分,三峽庫區進行了大量的嘗試和探索,生態農業出現良好勢頭。2000年以來,萬州生態環境實驗站繼續開展了地下地膜截水墻試驗、坡耕地糧經復合壟作模式構建試驗、裸巖石礫地開發利用試驗、陡坡地生物籬農業技術模式構建試驗,優良作物、蔬菜、經濟果木、藥材及引種試驗等;秭歸生態環境實驗站開展了移民安置區水土保持與小流域治理技術研究與示范,坡耕地綜合治理試驗示范,經濟作物合理施肥,庫區反季節蔬菜基地建設等研究。這些成果應大力推廣,促進高效優質生態農業的發展。
4.2結合城市和縣城遷建,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三峽水庫淹沒涉及2座城市、11座縣城。淹沒線以下城集鎮49.88萬人,其中城市和縣城遷移線下總人口達39.55萬人。庫區應結合城鎮遷建,對所有城市、縣城進行統一規劃,使城市(鎮)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1)制定和完善城市環境規劃。庫區進行了初步移民安置區環境規劃,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新老城區應進行統一環境規劃。要保證將環境規劃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與這些規劃相互協調、同步實施。
(2)治理城市水污染,保護供水水源。要編制完善水功能區劃,加強水源保護;提倡城市節水,完善城市排水設施,發展污水集中處理;加強城市港口船舶污染管理。
(3)改善能源結構,加強城市綠化,防治大氣污染。到2010年,庫區城市和縣城氣化率將達到85%,減輕機動車尾氣污染;城鎮要按生態要求進行綠化美化,落實遷建區的公共綠地、道路兩側綠化、居民區綠化、工業區綠化、城市防護林帶和護岸林帶建設,有效控制城鎮揚塵。
(4)加強環境噪聲防治。對產生較大噪聲的工廠企業,在遷建時應增強其隔音減噪能力,對產生較大噪聲的生產設備進行消音和減噪處理。城鎮遷建中要改善道路條件,改善車輛運行狀況,控制交通噪3聲污染。
(5)妥善處理處置固體廢物。三峽地區歷史堆存和近期排放的固體廢物較多,應結合庫底清理和城市遷建進行妥善處理處置。
4.3加強自然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1)有效保護重要生態功能區。三峽庫區列為國家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為保護三峽自然生態要進一步加強長江上游防護林體系建設和重要小流域治理,加強支流的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的保護和建設,以提高庫區生態環境功能。
(2)提高生物多樣性保護能力。為保護庫區生物多樣性,在三峽工程環境保護規劃中,已擬定建設宜昌市天寶山森林公園、興山龍門河常綠闊葉林自然保護區、巫山小三峽景觀生態自然保護區。三峽庫區已建立陸生植物物種資源保護站,開展了龍門河地區氣象、物種多樣性、固定樣地、生態系統多樣性監測。1995~2000年,相繼進行了優質果樹、觀賞花卉、資源植物的引種繁殖示范試驗。珍稀瀕危植物保存達到47種。此外,在巫山地段進行了疏花水柏枝和荷葉鐵線蕨珍稀植物的繁殖試驗,已可滿足保存該物種需要。神農架生物多樣性定位站保存了庫區31個瀕危植物物種,為庫區的珍稀瀕危植物保護奠定了基礎。今后應進一步加快有關自然保護區建設,制止捕殺或采挖野生動植物違法行為,提高保護區管理水平和生物安全管理能力。
(3)推進生態示范區建設。進一步發揮生態農業在生態環境建設、農林面源污染治理和無公害基地建設方面的示范推動作用。力爭在三峽庫區建設一批生態示范區、生態農業示范縣。建成一批以農業產業結構合理化、生產技術生態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生產產品無害化為主要特征的生態精品示范工程。已建成的萬州生態環境實驗站、秭歸生態環境實驗站已起到良好生態示范作用。今后要進一步擴大規模,增加試驗示范項目;建立健全生態建設的管理和技術、信息服務體系;開展生態示范區的規劃更新,形成滾動發展機制,促進生態建設健康持續發展。
(4)退化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對庫區因森林亂砍濫伐的坡地,遷建施工,礦山、建材資源開發采掘廢棄的土地,應結合區域環境與發展規劃、移民遷建安置規劃、水土保持規劃,進行退化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實施改土造田,開展農田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以發展森林作為改善生態環境的主要措施,使生態得以恢復,環境得以改善。
4.4綜合防治庫區水污染,保護水環境三峽庫區水環境狀況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為確保三峽工程長期安全運行和庫區水環境安全,必須加強庫區水污染防治。經國務院批準的《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所規劃的總目標是:
2005年,三峽庫區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斷面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標準,人為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基本得到遏制;到2010年,三峽庫區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斷面水質整體上基本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庫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同時,提出了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和污染治理目標,要求庫區生活污水處理率達90%,工業廢水COD排放量削減30%,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為實現這項宏偉目標,必須認真落實以下措施和任務:
(1)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庫區所有市縣(區)和沿江建制鎮、影響區所有城市和縣城所在鎮、上游區所有城市都必須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要科學確定污水處理廠的工藝和規模。為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有效運行,必須配套建設和完善雨污分流的污水收集系統。
(2)抓緊治理城鎮生活垃圾。為確保庫區的水質安全,有關城市、建制鎮必須在蓄水前分期完成135m、156m、175m水位以下堆存的垃圾清理。所有清庫垃圾必須做到無害化處理,危險廢物與一般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分開處理。
(3)加大工業污染防治,實現穩定達標排放。認真搞好工業結構調整,堅決關停生產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企業,并把削減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主線,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技術進步,實現工業污染物全面達標,促進工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
(4)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刂迫龒{庫區上游的水土流失,減少面源污染和入庫泥沙量??刂妻r藥化肥使用量。所有規?;笄蒺B殖場污水糞便應綜合利用和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5)全面治理船舶流動源污染。長江三峽庫區及上游河流通航3000km,各類運輸船舶9000余艘,年產生垃圾4.2萬t,生活污水約1500萬t,含油廢水100萬t。特別是200艘危險化學品運輸船,存在發生事故的隱患,嚴重影響庫區水質安全。為保護庫區水環境,要配套建設污水和垃圾收集上岸的輔助設施,實施船舶廢棄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和化學危險船舶洗艙基地工程。
采取聯邦與地方政府分類執法的方式,美國環境執法主要由三個部門負責:國家環保局、內政部和農業部。國家環保局主要負責控制污染事件的發生,內政部主要負責聯邦自然資源的管理和保護,農業部主要負責農產品、畜牧產品的計劃、生產、銷售、出口等,負責美化環境、保護環境、農業教育等。美國的環境執法原則上由各州來執行,一方面各州在聯邦環保局的同意下制定自己的實施計劃,但實施標準不能低于聯邦規定的標準。另一方面,如果各州在執法過程中超過了聯邦的標準,聯邦環保局又會以自己的名義取代該州進行環境執法的地位,從而來確保全國各州的環境執法在一定程度上的統一。美國聯邦政府對環境污染按資源進行分類管理,制定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土壤侵蝕法》、《水質法》、《清潔空氣法》、《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滅鼠劑法案》等法案,對不同的資源要素制定單獨的法律,這樣不僅便于有效地立法和高效地執法,同時,也為綜合治理農業環境問題奠定了法律基礎。
2聯邦法律和地方立法相結合
在立法層面上,聯邦和州憲法對不同層級的不同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劃分,以確保不同部門執法的合理高效。美國農業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健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強硬的司法力度。例如,1987年美國國會頒布并實施的《水質法》,要求各州對管轄區域內的面源污染進行統一識別,區別不同類型的污染源,要求各洲政府通過合作來預防、阻止以及減輕污染的發生,鼓勵政府間制定可行的統一的有關預防、阻止以及減輕水污染的法規,并鼓勵各洲政府間簽訂預防和阻止水污染事件發生的合同,國會對此類協議規定只要不與聯邦法律法規發生沖突便給予贊成通過。同時,美國聯邦政府還與州以及地方機構合作開展研究、調查、設計以及搜集信息等,來預防、阻止和減輕水污染。聯邦政府授權環保署對各州、自治區、州市、各洲間為預防、阻止和減輕水污染的機構提供資金援助的措施來削減面源污染。
3法律制度健全
從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來看,迄今為止美國制定的農業資源法律政策已有11部,涉及土壤污染、土壤侵蝕、水土流失等方面,在農業投入品(農藥管理)方面制定的法律政策有6部,地方州、縣還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發展的法律政策。
二我國農業環境所面臨的問題
1土壤污染
我國土壤污染種類繁多,主要是不合理地施用農藥、化肥以及農膜,還有酸雨等大氣類型的污染。土壤污染具有持續性、隱蔽性以及滯后性,所以我國每年因土壤污染而造成的農田減產甚至絕收,是造成糧食危機以及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來,我國污水灌溉農田面積約330多萬公頃,占全國總灌溉農田面積的7.3%;每年農藥、化肥使用量均超過2.3kg/公頃;每年農地用膜年產量50萬噸,大約20%殘留在土壤中,殘留的地膜會造成新一輪的污染;據2010年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顯示,全國酸雨面積約120萬平方公里,約占國土面積的12.6%。
2水體污染
水污染是各國共同面臨的一項重大難題,根據聯合國2008年數據,我國擁有全世界21%的人口,但只占水資源總量的6%,人均水資源量僅為世界人均水平四分之一左右,是全球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隨著污染范圍不斷擴大,程度不斷加深,其質量對人類的影響已經遠超數量。據水利部2011年水資源公報顯示,我國北方六區2011年水資源總量為4918億立方米,占全國水資源總量的21.1%,但總用水量卻占全國的45.3%。全國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污染嚴重,城市附近的河流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能達到2、3類水質的北方河流約有20%、南方約30%。另據近期對全國130個湖泊調查結果分析表明,目前處于富營養狀態下的湖泊有51個,占調查總數的39%,占調查面積的33.8%。
3農藥化肥使用不合理
我國總體上對農藥化肥控制力度比發達國家低,不僅表現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也體現在對農藥化肥的使用上。我國每年因農藥化肥不合理使用出現大量農藥中毒事件,據26個省市1992~1996年5年間的不完全統計,共報告247340例農藥中毒,致死24612人,年均病死率為9.95%。另外,據農業部對6個省26個基地縣抽樣調查,糧食中農藥檢出率為60.1%,殘留超標率達1.12%。一些大城市郊區蔬菜農藥檢出率超過50%以上。這不但影響我國農業自身健康發展,還導致我國在農產品出口方面遭受其他國家的歧視。
三美國農業環保制度
對我國農業環境問題的啟示美國農業環境得到改善主要得益于美國聯邦以及州政府根據農業發展趨勢,及時制定適合國家發展需要的農業環境保護法案。制度是根本,高效的執行是保障,美國農業之所以走在世界尖端之列,與其制度建設密切相關。雖然我國與美國體制不同,但針對相同的農業環境問題所需解決辦法卻如出一轍。美國在治理農業環境問題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政策具有其先進性,值得中國借鑒。法律的制定、政策的維護、意識的培養、科研的貢獻、資金的投入是環境保護工作順利有效進行的重要保障。
1建立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立政府企業環境問責雙軌制在黨的十號召對官員進行綠色GDP考核以及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和生態系統破壞的背景之下,建立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十分必要。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即在工礦企業選址建廠之前要做出土壤污染分析報告,由環保部門根據報告分析是否有必要進行專門的污染測試,對于可能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土壤、大氣、水、動植物,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等,進行多方位的檢驗與評估,這應當作為企業選址建廠中的必要環節。只有那些對土壤或生態環境沒有或基本沒有負面影響的企業,才能建立在市區或郊區。如果對土壤影響較大但又必須建址在市郊附近,且預防措施和治理措施到位,可以允許其建廠。對于污染嚴重的工礦企業,禁止其在良田、水源地、居民生活區等地建廠。實施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可以有效地預防土壤污染的發生,高效地節約治理成本。目前,我國土壤污染責任仍以“誰污染,誰治理”為原則,因此建立政府企業環境問責雙軌制對預防“點源控制”非常有必要。土壤污染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工業三廢,其對土壤造成間接或直接的污染。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針對企業污染的設計主要是采取個別控制,以污染物“點源控制”為主,而非個別污染大家治理。在責任承擔上,現行企業績效考核中不包括土壤污染所導致的生態價值受損,這足以表明企業已將污染所導致的負外部性外部化,即自身收益外部受損,這對其他企業以及生態環境有失公平。黨的十提出要把資源、環境、生態納入到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中,建立以綠色GDP為導向的政績考核體系,因此在有污染的企業選址建廠時,應先向當地政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報告表,說明其針對土壤環境評價保護措施的設計,以及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另外,政府方面針對政府官員實行環境與經濟綜合考核的辦法,即政府在接納企業在本地區建廠時,未來就要承擔各項環境標準抑或某單項環境標準的考核,并根據企業排污狀況,確定獎勵排污少未對環境造成危害,且與高污染的企業一同承擔污染環境的責任,做到經濟建設收益與環境保護同負擔,以便早日實現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
2采用綜合環境制度解決水污染問題
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公眾參與監督水源區的水質量相結合的制度。國務院為了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規定所有的工業污染源都要達標排放污染物,對于新建的企業要實行三同時制度。工礦企業根據排放污染物的性質決定從嚴控制還是放寬政策,對于排放有毒、有害、不可降解以及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嚴格控制,排放污染物的總量標準根據各地政府制定的標準嚴格執行,如果有過量排放的,政府應對其嚴格執行行政處罰;對于毒性較小、可降解的污染物放寬政策。對于建在離水源區較近的工礦企業,民眾要積極監督其排放的物質是否對水源地造成危害,如果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政府應對其采取限期治理或遷出水源地區域的措施,責令其另行選址建廠,并設立水源地保護區,嚴格限制有污染的企業在水域區附近建廠。在工業生產中,針對廢水的處理,政府要加強管控,定期檢查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轉以及排放區域,防止其將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河流以及水源地污染。最后,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監督工礦企業排放工業三廢的行動中來,排污即舉報,不僅加強政府對排污行為的管控,更應當增強民眾參與環保事業的責任感。
低碳經濟自20世紀末出現后,很快風靡了全世界。所謂低碳旅游,就是借用低碳經濟的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旅游。它不僅對旅游資源的規劃開發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對旅游者和旅游全過程提出了明確要求。它要求通過食、住、行、游、購、娛的每一個環節來體現節約能源、降低污染,以行動來詮釋和諧社會、節約社會和文明社會的建設。低碳旅游是針對傳統旅游業對環境的影響而產生和倡導的一種全新的旅游方式,它比生態旅游具有更為豐富而且明確的內涵。發展海北低碳旅游業不僅有利于優化自然生態環境和旅游產品結構,而且對于提高海北知名度、建設高原旅游名州、加快推進生態立州戰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發展低碳旅游業需要把握的兩個問題
發展低碳旅游業,是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客觀需要。海北既擁有獨特的原生態旅游資源,又具有極其重要的生態地位,發展低碳旅游業、促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必須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1樹立低碳理念。旅游業是戰略性產業,屬第三產業中的現代服務業,資源消耗低,帶動系數大,就業機會多,社會效益好。發展低碳旅游業是創建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在旅游業中推行低碳消費、綠色發展帶動示范作用突出,可率先成為實踐者,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就海北而言,當地草原的原生態游牧文化、當地人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生活態度等,構成了典型的高山草原社會遺產,是極其稀缺的低碳旅游資源。因此,特別要在旅游主體企業賓館飯店、景區景點、旅行社、購物點及導游中,倡導低碳消費,在旅游行業中推行循環經濟、倡導低碳消費,培養低碳消費理念,提高人們的節能、減排意識。營造低碳旅游發展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干部群眾充分認識發展低碳旅游業的重要性,牢固樹立低碳理念,處理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關系。同時,以標語宣傳、媒體宣傳、專題講座等形式,加強全社會低碳經濟的教育,處理好人和自然的關系,重視并加強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
1.2倡導低碳行為。旅游者、旅游開發者、旅游企業、旅游管理者作為旅游各方參與者,都應在行為上低碳化。將生態環保理念滲透到工作、生活和消費中,使旅游者建立健康、生態和可持續旅游方式。旅游開發者對自然景區不做“硬”開發,要做“軟”開發。不改變原有地貌,堅持“多利用、少開發”的原則,選擇性開發低碳旅游資源。旅游企業則要提供給旅游者低碳化旅游產品。在旅游餐飲上,盡量選用本地的食材,選擇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用餐形式建議多選自助餐的形式。在旅游飯店上,要以綠色飯店的理念全面創建低碳旅游飯店,用節能新技術,降低能源消耗,實行垃圾分類等。在旅游交通上,旅游者不妨多采用傳統交通工具,選擇徒步、穿越、營地等體驗性強的旅游方式,同時要控制景區(點)內交通工具的進入,應禁止外來車輛、景區私家車、公務車及出租車的進入,景區內設置環保旅游觀光車、電瓶車、畜力車、人力車等少污染或無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護生態環境。在旅游方式上,低碳的實現主要取決于旅游景區低碳的實現,景區在開發和管理上以低碳為理念,創建生態型景區,發展產業化自行車旅游、徒步旅游、森林旅游、濕地旅游等綠色生態類型的旅游產品,徹底扭轉到低碳、環保的發展道路上來,最終形成全產業鏈的循環經濟模式。在旅游購物上,盡量購買原生態的商品,抵制過度包裝、生產設計復雜的旅游商品。在旅游娛樂上,應減少開發大型實景和文化演藝類活動,大力開發原生態的、體現當地原汁原味文化的旅游項目。旅游管理者則主要控制游客數量,對旅游者進行低碳教育,通過游客管理、景區管理實現低碳化。
2.發展低碳旅游業需要注意的幾個重點
2.1強化規劃引導。發展低碳旅游業,必須要有一個科學的規劃來指導。已有的規劃重視旅游本身及其相關產業的布局和發展,而忽視生態保護和建設;只注重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忽視資源保護。有的景區景點在景觀設計上,沒有充分體現人性化和生態化設計理念,以致許多建筑物與自然環境不協調。因此,旅游服務要以人為本,旅游開發則要以天為本,也就是要將這種未經工業化污染的生態景觀資源、生態文化資源和生態環境資源,保留下來,拋棄數量經濟的觀念,合理測算生態承載量,限制游客數量,走品質旅游經濟的路子。一是在具體規劃上,要增進環境優化與人文關懷的互動,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
加強對全州旅游資源價值、市場潛力以及旅游開發將會造成的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調查和評估,按照適度、有序、分層次開發的原則,編制具有指導意義的高起點、高標準、高水平的生態旅游發展規劃,以指導和協調生態旅游資源開發工作,制止生態旅游資源開發中的不良行為。對以往已經編制的旅游資源開發規劃,要按照資源環境保護優先的要求,重新審視、調整、修改完善。二是在具體項目上,要進行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要從生態角度嚴格控制各景區服務設施的規模、數量、色彩、用料、造型和風格,提倡以自然景觀為主,就地取材,依景就勢,體現自然之美。制定規劃,關鍵是要嚴格實施規劃,使規劃法制化,成為指導低碳旅游業的綱領性文件。三是在旅游產品的規劃設計和改造創新上,要依托海北旅游資源殊的自然屬性,找準旅游資源中不同的文化特性,使旅游產品既美麗多姿又富有神韻,既統一品牌又具有不同的氣質。要認真學習和借鑒先進地區旅游規劃建設上的生態理念、環保意識及建造藝術,以規劃整合生態旅游資源,精心打造生態旅游板塊。
2.2制定政策措施。低碳旅游發展勢必需要相關部門、相關主體的支持和配合,共建合作機制聯合推進。應注重相關行業規劃或計劃的銜接,以共同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共同制定標準、共同監督執行、共同評定檢驗等形式,將旅游業節能減排工作融入國民經濟體系中綜合規劃、執行和考核。各級政府和旅游業主管部門創造有利的宏觀環境和內在機制,健全發展低碳旅游的激勵機制,發揮企業發展低碳旅游的主體作用,并引導公眾參與。一是統一認識,加強指導,全州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都要從建立循環經濟這一高度來倡導低碳消費、發展綠色旅游的認識。二是制定相應低碳旅游的地方標準。通過制定綠色旅游飯店、賓館,低碳景區、旅行社的地方標準和考核獎勵辦法,引導旅游企業投入到推行低碳消費、發展綠色旅游中來。三是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將是否“低碳”納入行業發展的考核和評價因素,促使現有旅游模式轉變,激勵引導旅游主體爭創低碳企業、綠色企業,使廣大游客爭做“文明游人、低碳游客”。對達到地方標準的綠色旅游飯店、賓館,低碳景區、旅行社及優秀導游人員、文明游客,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四是加大低碳旅游的宣傳。利用旅游宣傳推介的優勢,在國內外節會、媒體、網絡上宣傳低碳旅游品牌形象,擴大知名度和影響力。五是加大行業監管。從旅游的各要素入手,與相關部門聯合制定低碳消費、綠色旅游的鼓勵扶持政策,引導旅游綠色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權制度是對主體本身進行直接保護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礎性制度。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和尊嚴的權利。作為生活在環境中的人,應當獲得適宜的生存環境,體現出其作為主體的尊嚴;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環境中的人,則不能被認為是有尊嚴的。因此,良好適宜的環境是人生存發展的基礎,它具有人格利益屬性。環境人格權是由環境權概念演變而來的,是環境保護吁求在人格權法中的反映。
從傳統民法對人身權保護的情況來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是健康權,但通過健康權來實現環境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足的。健康權的侵害是一種醫學標準,以身體的功能和疾病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在環境權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損害已為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傳統人格權無法涵蓋。
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內已出現了不少要求保護環境權的案件。如陽光權糾紛、通風權糾紛、水污染糾紛、熱污染糾紛、噪聲污染糾紛、眺望權糾紛、惡臭妨擾糾紛以及家庭裝修污染糾紛等等。
可以預見的是,像這樣的環境糾紛案件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還會越來越多。傳統的相鄰權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濟,但這種救濟一方面缺乏保護環境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還表現出滯后性的不足,更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相應規定。所以,在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環境保護日益加強的情況下,在民法典中確立環境人格權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環境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納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頒布的烏克蘭民法典為例,其第二編主要規定了人格權的內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保護權、消除威脅生命和健康之危險權等等,其中還專門規定了環境權。環境權這時已經成為人格權的一個組成部分。烏克蘭民法典的這一立法例,代表了當今民法發展的新趨勢,值得我們借鑒。
二、環境人格權的內涵
民法中的人格權是指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而環境人格權就是權利主體依法所固有的,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為維護主體的完整人格所必備的權利。第一,環境人格權是主體本身固有的權利。“固有”是人格權的基本特點,指主體始終享有且與主體不可分離,這是由“人格”的性質決定的。喪失適宜的生存環境意味著主體人格的缺損,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環境人格權以環境人格利益為客體。環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具體包括:獲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潔的空氣中生活的利益,在寧靜的環境中生活的利益等。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環境人格權是維護主體的人格完整所必備的權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為主體正常生活并與他人交往的必備要件。完整的人格不僅應當包括獨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應當包括完整的、獲得充分保護的環境人格。這是人作為主體的應有含義,只是在環境問題沒有凸顯之前,對環境人格的損害沒有發生或者十分輕微,所以沒有進入制度規范的視野。因此,環境人格權對環境人格利益的保護是維護主體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從法律關系上看,環境人格權法律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人都賦有對舒適、寧靜的自然環境不予侵害的不作為義務,否則權利人可以主張相應權利。權利的內容應當包含兩個主要方面。一是環境安全權,即任何人都賦有保障環境安全的不作為義務,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環境威脅的權利。對因造成環境安全危害的行為人可以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現代科學已經證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種基本需求,是一種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視人的這種基本需求,應當通過立法進行保護。二是環境適宜權,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損害、生活不受不當妨擾、享受和欣賞自然環境的權利。其中,“健康”的標準不是醫學標準,而是環境衛生標準。環境衛生標準參照法規、規章的標準制定,一般應高于生活中的環境衛生標準,而低于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環境污染損害標準。醫學標準不是環境人格權的內容,而是健康權的內容。對于生活中輕微的、短暫的甚至是必要的噪聲、惡臭、振動等妨擾,一般應當容忍,但對嚴重的、過分的甚至是惡意的、對時間地點不加選擇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應當認定為侵害環境適宜權行為。
環境人格權可以根據其不同的內容劃分為若干具體種類,主要包括:
(1)安全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安全的環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環境威脅的權利。
(2)陽光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獲得充足陽光照射的權利。
(3)寧靜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適當安靜的環境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
(4)清潔空氣權。即民事主體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氣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但正常的、輕微的生產、生活活動所產生的空氣污染除外。
(5)清潔水權。即民事主體享有享用清潔、衛生的水的權利。
(6)通風權。即民事主體享有保證居所空氣流通性的權利??諝饬魍ㄊ蔷幼∪松硇慕】档闹匾h境因素,因此必須加以保障。
(7)眺望權。即民事主體對其居所的視野開闊性所享有的權利。由于現代城市規模的日益擴張,土地的價值愈發珍貴,所以,對眺望權的享有應當加以限制。不過,在將開闊的視野景觀作為不動產當事人約定內容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向對方主張眺望權。
三、環境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1.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行為為侵權行為
民法確認侵害環境人格權的民事違法行為是侵權行為。只有基于民法的這一基本認識,才能對自然人的環境人格權進行有效保護。
行為的違法性、主觀過錯、因果關系證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傳統侵權民事責任承擔的條件,只有特殊情況下適用無過錯原則。但在環境侵權行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響深、潛伏時間長、有時危害情況難以查明的特點,決定了對其“違法性”、“主觀過錯”、“因果關系證明”及“危害后果”要進行必要的變更。侵權中,“違法性”只是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要件。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當然要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行為不違法但有危害時,同樣要承擔民事責任。工業污染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似乎已經成為通說,但在侵害環境人格權的情況下,采用過錯與無過錯相結合的“二元歸責原則”似乎更加合理。筆者認為,來自工業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環境侵害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來自自然人的環境侵害,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因果關系上,侵犯環境人格權采用因果關系推定比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現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脅,導致人受驚嚇、產生恐懼、失眠、生活秩序嚴重受干擾等等,即使沒有出現危害后果,行為人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侵害環境人格權的一般性民事責任形式
(1)消除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權的可能的,受危險威脅或影響的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現存的危險狀態。在人身權法律保護中,消除危險適用于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遭受危險威脅或影響的場合。由于環境人格利益損害的不可逆轉性和不可補償性,消除危險的預防性意義就顯得尤為重要。
(2)停止侵害。行為人實施的侵害環境人格權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受害人可依法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其侵害行為,也可以首先向對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礙。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使受害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排除妨礙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續的危害,以恢復權利的完整狀態。
(4)恢復原狀。行為人堆放危險物、傾倒廢水等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造成水體、道路、景觀等的功能顯著下降或者有顯著下降的可能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復原狀。
(5)賠禮道歉。這種法律保護方法是指責令侵權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示歉意。賠禮道歉對于撫慰、平復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特殊的作用?;谏钚枰妮p微的侵害行為,一般不能苛責當事人賠禮道歉,但惡意者或者嚴重過失者,要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6)賠償損失。對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物質性的還是精神性的,都應當予以賠償。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最基本形式。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形式。
環境人格權保護的是環境人格利益,是一種尊嚴性人格權。所以,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是順理成章的事。環境人格權作為“其他人格利益”,如果不能以侵害其他具體人格權的名義進行法律保護,應當認其為侵害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行為,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進行法律救濟。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一般人格權法律規定的適用,做出了一個具體的解釋,第一條對“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規定為環境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適用的可能。
關于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保護一般人格權的意義,楊立新教授認為:“用這種方法保護一般人格權,是一般人格權立法的重要內容。對立法來說,具有重要的修補作用,對于公民權利的保護來說,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適用這種保護作用中,應當大有作為,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作用,將民事主體植于嚴密的民法保護之中。”
在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上,除了應當遵循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方法,確認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準確計算精神損害賠償金之外,為公平起見,根據“二元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場合下應當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在無過錯責任場合下亦應肯定精神損害賠償,因為這是精神損害賠償的補償功能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將使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更加完善。
顯然,在環境侵權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是由環境侵權的特點所決定的。當然,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也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和無過錯責任中的損害結果情況來判斷,不能無限度地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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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網絡)、網絡復制權、數字化、暫時復制、網絡傳播權、版權。
互聯網從技術上說,是相互連接的IP網絡系統,是成千上萬計算機網絡通過TCP/IP網絡工作協議即時連接而成。它是全球計算機信息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是一個無中心的全球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將全球各個方面聯系在一起,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網上討論、電子出版、查詢信息、發送電子郵件。它的發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也對人類現有的法律制度構成了挑戰。
由于網絡上傳播的大量信息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所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受到網絡的巨大沖擊。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在網絡環境下經歷必要的調整,在版權方面表現的更為明顯。而版權保護制度一直隨著傳播技術和傳播方式的發展而發展。同樣,在“網絡時代”如果版權人無法控制網絡這種日益主要的傳播方式,就等于在版權保護制度上為網絡傳播開了一道“后門”,版權人的利益將從這樣一道“后門”源源不斷地流失。因此,將版權保護延伸到網絡空間已經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本文就從版權方面來著重論述網絡對現有知識產權法的影響。
一、網絡與作品的復制權
在版權中復制權是較為重要的權利。它是使用獲得報酬的一項權利,在版權人財產權中屬于核心地位。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的規定,“復制權”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由此看來,傳統的傳播方式“復制”都需要借助有形載體。但數字化網絡作品無須任何有形的載體就可以被復制為“0”和“1”的信息流,雖然這種信息流必須借助媒介加以表達,但這種信息流卻實實在在地記錄了原作品。就此一些國內法學家認為我國復制權的范圍較為狹窄,應重新劃定復制權的定義。在重新定義復制權時,法學家們建議有三個問題必須加以澄清,即數字化問題、暫時復制的問題以及權利限制的問題。就以上三個問題我將分別加以論述。
1、數字化問題
“數字化”即受保護作品以數字化的信息流在電子媒介上存儲使用。
這個問題在“WCT(《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議定聲明”和美國、歐洲的立法中都已解決。WCT議定聲明認為,“《伯爾尼公約》第九條規定的復制權及其例外完全適用數字化環境,尤其適用于數字化形式作品?!钡谖覈鴧s存在兩大不同的爭議。第一種是將數字化作為對作品的“演繹定義”而不是復制,而另一種則認為是復制。目前大多數的法學專家是同意“第二種觀點”(1)。我認為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程序都是代碼和符號指令序列”,即都是數字化作品。當這些數字化作品被從一個電子媒體發送到另一個電子媒體存儲,也就是在后一個電子媒體中形成一份該作品的復制品。而這一從“數字化”到“數字化”的過程純屬“復制”。雖然數字化的過程也需要付出勞動甚至需要專業技巧,但付出勞動和技巧的目的是保持與原作品完全一致。因此,法律必須把“數字化”明確列為一種復制形式,而這一“數字化”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有了明確的體現。在1999年王蒙等六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版權侵權糾紛案”就涉及到如何認識“數字化”問題(2)。該案中“世紀公司”將六位作家的作品擅自上載到其網站“小說一族”欄目中。然而最后法院審查認定:將他們作品數字化上網并不產生新作品。雖然作品的數字化是依靠計算機把一定形式的文字、數值、圖像、聲音等表現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并轉化為二進制數字編碼,但這種轉換行為本身并不具有版權意義上的獨創性。信息技術和通訊技術的發展,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播,對作品的使用產生了很大沖擊。我們認為,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每一次科學技術的重大發展必然引起作品的表現形式、傳播手段和方式的變化,使知識產權的保護得到擴張。所以說,作品的數字化問題,只是隨著當代社會電子出版物的應用而生,這種信息化的復制必須作為復制的一種被寫進《著作權法》,這樣才能保護版權人的利益,體現知識產權法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就對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問題做出了規定。作品數字化并不產生新作品,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品的作者享有;數字化作品與傳統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也并無區別,故《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各項權利內容,同樣適用于數字化作品在新的領域享有著作權。數字化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礎上通過計算機完成的,原作品的著作權人對其數字化作品應當享有專有權利。
2、暫時復制問題
首先來解釋何謂“暫時復制”。即當要一個信息顯示出來時,在存儲中暫時的復制信息。而對于我們所要討論的就是:作品并不儲存于硬盤當中,而是存在隨機儲存器中這是否構成復制。有些人認為如果僅僅是瀏覽就構成復制對使用者未免過于苛刻,因為存儲的時間過短,一旦計算機出現故障,斷電或關機,顯示器上的顯示即消失。所以只有當作品在計算機硬盤或軟盤上固定下來,或通過打印機打印出來才構成復制,簡而言之這種隨機存儲不是永久性地保留,而是較為短暫地存放,而且并沒有給版權人造成實質的損害。另外,他們還認為由于我國是版權作品進口國,若暫時存儲構成復制,那就會極大地妨礙國內的用戶通過國際互聯網閱讀和瀏覽有價值的作品(3)。
我認為暫時存儲構成復制。因為用戶的計算機之所以能夠顯示作品,正是因為計算機隨機存儲器對作品進行了復制。特別是發達國家的版權人士主張:盡管數字傳輸導致的計算機存儲器上的顯示十分短暫,但就在十分短暫的時間里,用戶計算機顯示器再現了作品。因此,復制行為發生了。也就是說,暫時復制以計算機隨機存儲及顯示器為載體與永久性的復制件一樣,仍是復制件。并且WCT和WPPT認為“任何形式的復制都在版權人的專有權范圍內,電子媒介上的復制也不例外?!?/p>
因而應承認暫時復制是在版權人的專有權范圍內,但有時可以在復制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沖突,也不致無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作出例外規定,允許使用者復制作品而不構成侵權。
暫時復制雖然只是存儲于計算機的隨機存儲器中,但已構成復制。因為互聯網環境下一些版權人已通過一定的技術保護手段,對其作品的網絡使用方式加以規定,例如對于一些商業性的付費網站,如果想瀏覽其網頁內容并將其下載時,必須使用一定的技術手段使任何人只有在付費情況下,才能以收聽收看的方式獲得該作品。并且,不能獲得永久性復制件。如果不承認暫時復制權在版權人的專有復制權范圍內,任何繞過該技術手段收聽或收看了版權作品,他就沒有侵犯版權人的任何權利。如果我國一廂情愿地規定暫時復制不在版權人專有權范圍之內,只能是不利于我國版權人利益的保護,而且還不能保護我國的作品使用者從國際互聯網絡上閱讀或瀏覽其他國家有價值的作品的權利。
當然,將網絡環境下的暫時復制的復制權列為專有使用權,并不會給公眾使用作品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版權人的權利范圍擴大的同時,法律可以限制版權人的權利而劃定一定的范圍內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應認定為侵權。也就是說立法者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作出例外和限制的規定,以保障合理使用的目的,使他們不受版權人的追究,不構成侵權。反之,則此類行為應視為侵權行為。
而1996年的“互聯網條約”——WCT和WPPT的規定也是如此。此外我國《著作權法》對復制下的定義中,列舉了復制所采取的形式,而并沒有揭示出復制內涵的本質特征。我國對于法律的規定很難從該定義的字面上看出“暫時性復制”是否構成我國版權意義上的復制。因此。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人、圖書出版者、表演者、錄像者、廣播組織的復制權都不覆蓋“暫時復制”。而在我國的《計算機保護條例》第3條規定了“軟件復制”的概念,即“復制”指把軟件轉載到有形的物體上的行為。與《著作權法》第52條比較,我們可以看出《計算機保護條例》的定義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復制的本質特征,即復制是將作品固定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墒窃谧置嫔宪浖椭频亩x是否包括暫時復制仍是不明確的,因為該定義對“有形物體”并沒有交待清楚,是當時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
網絡發展一日千里,所有在今天不可思議的事情也許在明天會司空見慣。因此,在我國確立廣泛的包括暫時復制在內的復制權是非常可行且必要的。
3、權利限制和合理使用
法律制度對版權人的復制權保護應當是完全的,任何一種復制的方式都應在復制權的范圍之內,網絡上的復制權亦是如此。同時我們也就該注意到如果過分強調復制權而不加以限制,公眾就會失去在網上瀏覽信息的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就會受到妨礙,網絡中介服務者就會因無法覺察的系統自動復制而承擔侵權責任,連剛新興的網上圖書館、遠程教學發展都會受到遏制。
而且,對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也是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的一種限制。復制權定義范圍的擴大必然給合理使用規則帶來新的問題,即如何在新的技術條件下使著作權人的版權和公眾的社會信息知情權都能夠受到合理地保護是異常迫切的?;ヂ摼W作為一種新的傳播途徑,在使公眾獲得了從未有過的廣度和從未有過的便利的信息同時,卻給版權人帶來了許多麻煩。因為這種新技術使各種形式作品的復制輕而易舉。合理使用與侵權使用的界限,在新的技術、新的傳媒中幾乎消失。針對這一點我必須討論一下網上“瀏覽”行為,即網絡上的數字化瀏覽是否是合理使用呢?
我國的《計算機保護條例》第21條第12項規定,“合法持有軟件復制件的單位、公民可以不經該版權人同意,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边@些對軟件版權的限制都是為了不影響軟件的正常使用功能而規定的。軟件的使用者對軟件的復制是使用軟件所必不可少的步驟。如果把這些數字文件也給予計算機程序同樣的待遇,把在瀏覽中產生的暫時性復制視為“使用”所瀏覽的版權材料必不可少的步驟??墒怯眠@種專門針對軟件版權的權利來解釋網絡上的瀏覽是不足取的。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12項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版權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边@一條權利限制主要針對是為私人目的使用作品的行為,即復制、改編作品的行為(4)。至于對作品的“瀏覽”,原本是不包括在權利限制之中,因為“看”作品的行為并不構成作品的使用。然而在互聯網上“瀏覽”信息的行為附帶產生了對作品的使用(主要為“暫時性復制”),這使“瀏覽”與權利的限制發生聯系。如果用戶在網上瀏覽的信息確實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而且被瀏覽的、下載的網頁上供公眾訪問的作品一般都屬于已經發表的作品,那么,這種瀏覽行為就可以被納入《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只不過數字化的瀏覽所產生的復制是附屬品,用戶對此不經意,甚至一無所知,無法按法律要求來指明作者的姓名或作品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規定,除著作權人聲明或上載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不構成侵權(5)。
因此,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瀏覽信息過程中計算機或其他裝置的正常運行所產生的暫時性復制件不構成版權侵權,但這種復制不得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而對于這些規定的出臺也可以使用戶在瀏覽信息時就可以放心進行正常的信息交流,法院審理也更有依據。
二、版權保護中的網絡傳播權
版權保護的基本內容主要是由《伯爾尼公約》規定的,而此項公約中有關版權人各項傳播權的規定是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逐步出現的。網絡傳輸作為一種嶄新的傳播作品的方式,并沒有改變版權作品本身的內容,但卻根本改變了傳統的作品傳播方式。作為一種嶄新的傳播方式,其源于國際互聯網將全球信息網聯為一體的巨大的包容性和任何人可以隨時隨地上網信息和截取信息的交互性。然而,如何在不妨礙文化傳播的前提下保護版權人在新技術下的利益,從而維護著作權制度的穩固,促進文學、藝術和科技創作,是著作權制度誕生以來永恒的主題。
1、賦予版權人網絡傳播權的意義及立法模式
著作權制度從來都是以不斷地吸納包容的方式將新的傳播方式納入新的傳播技術的范疇。而網絡時代的傳播權與傳統的傳播權之間既不屬于戲劇、音樂作品的表演,也不屬于文學作品的范疇。因此為了彌補這些原有傳播權不足以覆蓋的縫隙,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形成了著名的“互聯網公約”——WCT和WPPT兩個條約。這兩個條約明確賦予作者、表演者和錄音制品錄制者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表演及錄音制品的專有權。但是,該條約只是勾勒了這種新專有權的外形,并沒有限定具體的保護方式和權利內容,而具體問題由成員國的國內法作出,因此,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一些法學專家認為,如何賦予版權人網絡傳播權,目前可以選擇三種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種為“隱含式”,即用版權人現有的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和公開展示權覆蓋作品的網絡傳播[]。
第二種為“重組式”,即對版權人的各類作品傳播權進行重組,把除復制發行權之外的其他傳播方式(包括網絡傳播)統一為一種綜合性的傳播權。
第三種為“新增式”,即不改變現有版權的范圍,賦予版權人控制作品網絡傳播的權利。
2、我國對網絡傳播權的認可現狀及立法要求
在我國知識產權法中,目前尚沒有對網絡傳播權的立法規定。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網絡傳播權進行了部分認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肯定了網絡傳播應為作品的一種傳播形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許可他人使用,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其中的原因是實踐中某些人擅自將他人在傳播媒體上發表的作品“移植”到網站上使用,或將他們發表在一個網站上的作品擅自“移植”到自己的網站上使用,由此產生了許多版權糾紛。如果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處理起來就比較困難,因為它們都直接涉及到版權人是否有權控制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問題,而這在我國《著作權法》里是找不到的,這就需要在實踐中加以肯定。
例如,“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東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版權侵權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例(6)。原告瑞得公司設立“瑞得在線”網站,并在每個欄目的主頁上有特定標志。可是,在1998年12月原告發現被告設立的“東方信息公司”網站主頁內容與“瑞得在線”主頁部分內容相似,并且進行了公證。后來原告依法向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被告侵犯其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又未向原告支付報酬,而使用原告享有版權的主頁上的內容設計,并將該主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絡,而且在其主頁上設立“商業性征集廣告”等欄目,故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及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承擔相應責任。這說明法院既然認為擅自將他人享有的版權上載到互聯網構成對版權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侵犯,那就說明法院認定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屬于受版權人控制的作品方式之一。
從我國互聯網的發展現狀來看,版權人無疑也需要網絡傳播權。而頻頻出現的“涉網糾紛”就說明了這一點。并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兩個條約WCT和WPPT的出現說明網絡傳播權已被提到了版權國際保護的桌面上。上文提到網絡傳播權的三種模式即“隱含式”、“重組式”和“新增式”,有些專家認為可以采取“隱含式”網絡傳播權來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7)。因為從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的版權人各項專有權來看,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和播放權最有可能解釋為“隱含”的網絡傳播權。
但從國外立法情況比較中,大多數專家認為發行、公開表演、播放權這三項權利包含不了網絡傳播權。根據《著作權法》,“發行”指向公眾提供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播并未導致有形載體轉移,因此不能稱之為發行。而“表演”從傳統習慣來講,僅指現場表演,即實物在現場表演,更不用說網絡傳播了。“播放”指通過廣播電視對作品的傳播,而網絡傳播顯然是不同于廣播,而不能被廣播所包容??梢娺@種“隱含式”的解決方式是不妥貼的,但是上述的“涉網案件”的判決似乎也都表明網絡傳播權的問題是根據現有法律就可以解決的。
有些法學專家認為主要有兩方面的依據,一是網絡傳播權是必定存在復制的,因此借助《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權可以達到保護版權人的目的。而其中有些復制(上文提到的“瀏覽”)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不需要取得版權人的授權外,復制作品都必須取得版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構成侵權(8)。雖然與網絡有關的作品復制的范圍和性質還有些爭議,國內外的專家也沒有形成共識,但像作品數字化這樣明顯的復制不論在國外還在國內早已形成了結論。因此,擅自將他們的作品數字化,上載到互聯網,存儲在互聯網的服務器中的行為至少侵犯了復制權。
二是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并沒有將版權人的專有權利所涉及的作品使用方式作窮竭式的列舉。該項規定“版權人享有以復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一個“等”字為版權的權利擴展提供了可能。伴隨現在網絡媒體迅速發展的現實,作品在網絡上的傳播應當屬于《著作權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的“等”作品使用方式中的一種(9)。因此,未經版權人允許在網絡上傳播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
在最高司法解釋沒出臺以前,這種解釋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也不是立法機構作出的立法解釋。而且《著作權法》對表演者、廣播組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有的權利作了窮盡式的列舉。網絡傳播權無法被解釋在內。相反MP3的普遍采用,使大量的錄音制品得以在網絡上傳播,網上廣播甚至網上實況也在迅速發展。因此,表演者、錄音制品錄制者、廣播組織者等顯然也需要擁有網絡上的傳播權。WPPT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表演者和錄音錄像制作者分別就其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在網絡上的傳播享有專有權”。而最高法院也根據這一點,將網絡傳播作品作為著作權法的一種傳播方式肯定下來(10)。
因此,我認為知識產權的各項權利都是隨著傳播技術發展起來的,隨著數字化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傳播方式也應與數字化相融合。因此,綜合性的廣義的傳播權是版權保護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結語
應當指出,國際互聯網已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尤其是傳統的獲得與使用信息的方式,傳統的對版權的法律保護手段已不能保護其在虛擬空間的對其作品所擁有的獨占性權利,版權人的利益岌岌可危,知識產權法已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
因而在現有的尚不完善的網絡技術基礎上,對知識產權法進行適當的修正以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是必須面對的現實。
注釋
1、以鄭成思為代表的一批知識產權專家堅持認為這是一種“復制”,因為它沒有任何創新,而國內另一派學者則認為應該是“演繹”,因為數字化是一種全新的東西。應當指出,“演繹”說是站不住腳的,在國際各國立法即著作權相關國際條約中,也都認為這是一種“復制”,而非什么演繹。
2、參見湯兆志,《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保護-----談六作家訴“北京在線”著作權侵權案》,《著作權》2000年第1期,第8-11頁。
3、參見薛虹《因特網上的版權及有關權保護》,載《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鄭成思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參見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5、參見蔣志培,《依法加強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司法保護》,《著作權》2001年第1期,第49頁。
6、參見徐清玲:《國際互聯網環境下有關版權問題的權利》,載《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鄭成思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7、參見李明德,《數字化和因特網環境中的版權保護》,《著作權》2000年第3期,第21頁。
8、參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6項。
9、參見楊柏勇,《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適用》,《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2期第28頁。
10.但我國的做法與國際通行的傳統版權保護原則并不一致,國際通行的傳統版權保護原則是一種嚴格責任。參見《版權法》P225-230,鄭成思著,1997年修訂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參考文獻
1、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1日版。
2、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一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1日出版。
3、鄭成思:《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1日版。
4、徐清玲:《國際互聯網環境下有關版權問題的權利》引自《知識產權文叢》(第四卷。)
5、楊柏勇:《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適用》,引自《電子知識產權》,電子工業出版社。
6、《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日內瓦1996、12、20)。
7、《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日內瓦1996、12、20)。
8、《北京知識產權審判案例研究》法律出版社(北京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編)2000年8月1日版。
9、德利婭·利普??耍吨鳈嗯c鄰接權》,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10、《電子知識產權》編輯部,《電子信息產業知識產權研究》,電子工業出版社。
11、劉春茂主編,《中國民法學知識產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電力公司信息安全的主要風險分析
信息安全風險和信息化應用情況密切相關,和采用的信息技術也密切相關,電力公司信息系統面臨的主要風險存在于如下幾個方面:
(1)計算機病毒的威脅最為廣泛:計算機病毒自產生以來,一直就是計算機系統的頭號敵人,在電力企業信息安全問題中,計算機病毒發生的頻度大,影響的面寬,并且造成的破壞和損失也列在所有安全威脅之首。病毒感染造成網絡通信阻塞,系統數據和文件系統破壞,系統無法提供服務甚至破壞后無法恢復,特別是系統中多年積累的重要數據的丟失,損失是災難性的。
在目前的局域網建成,廣域網聯通的條件下,計算機病毒的傳播更加迅速,一臺計算機感染病毒,在兩三天內可以感染到區域內所有單位的計算機系統。病毒傳播速度,感染和破壞規模與網絡尚未聯通之時相比,高出幾個數量級。
(2)網絡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企業網絡的聯通為信息傳遞提供了方便的途徑。企業有許多應用系統如:辦公自動化系統,用電營銷系統,遠程教育培訓系統等,通過廣域網傳遞數據。企業開通了互聯網專線寬帶上網,企業內部職工可以通過互聯網方便地收集獲取信息,發送電子郵件等。
網絡聯通也帶來了網絡安全問題。企業內部廣域網上的用戶數量多且難于進行管理,互聯網更是連接到國際上的各個地方,什么樣的用戶都有。內部網,互聯網上的一些用戶出于好奇的心理,或者蓄意破壞的動機,對電力公司網絡上的連接的計算機系統和設備進行入侵,攻擊等,影響網絡上信息的傳輸,破壞軟件系統和數據,盜取企業商業秘密和機密信息,非法使用網絡資源等,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更有極少數人利用網絡進行非法的,影響國家安定團結的活動,造成很壞的影響。
如何加強網絡的安全防護,保護企業內部網上的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源的安全,保證對信息網絡的合法使用,是目前一個熱門的安全課題,也是電力企業面臨的一個非常突出的安全問題。
(3)信息傳遞的安全不容忽視:隨著辦公自動化,財務管理系統,用電營銷系統等生產,經營方面的重要系統投入在線運行,越來越多的重要數據和機密信息都通過企業的內部廣域網來傳輸。同時電力公司和外部的政府,研究院所,以及國外有關公司都有著許多的工作聯系,日常許多信息,數據都需要通過互聯網來傳輸。
網絡中傳輸的這些信息面臨著各種安全風險,例如被非法用戶截取從而泄露企業機密;被非法篡改,造成數據混亂,信息錯誤從而造成工作失誤。非法用戶還有可能假冒合法身份,發送虛假信息,給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帶來混亂,造成破壞和損失。因此,信息傳遞的安全性日益成為企業信息安全中重要的一環。
(4)用戶身份認證和信息系統的訪問控制急需加強:企業中的信息系統一般為特定范圍的用戶使用,信息系統中包含的信息和數據,也只對一定范圍的用戶開放,沒有得到授權的用戶不能訪問。為此各個信息系統中都設計了用戶管理功能,在系統中建立用戶,設置權限,管理和控制用戶對信息系統的訪問。這些措施在一定能夠程度上加強系統的安全性。但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部分應用系統的用戶權限管理功能過于簡單,不能靈活實現更細的權限控制,甚至簡單到要么都能看,要么都不能看。二是各應用系統沒有一個統一的用戶管理,企業的一個員工要使用到好幾個系統時,在每個應用系統中都要建立用戶賬號,口令和設置權限,用戶自己都記不住眾多的賬號和口令,使用起來非常不方便,更不用說賬號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了。
如何為各應用系統提供統一的用戶管理和身份認證服務,是我們開發建設應用系統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共性的安全問題。
(5)實時控制系統和數據網絡的安全至關重要:電網的調度指揮,自動控制,微機保護等領域的計算機應用在電力企業中起步早,應用水平高,不但實現了對電網運行狀況的實時監視,還實現了對電網一次設備的遙控,遙調以及保護設備的遠方管理。隨著數據網的建設和應用,這些電網監視和控制方面的系統逐步從采用專線通道傳輸數據轉移到通過數據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下發控制指控令。由于這些計算機系統可以直接管理和操作控制電網一次設備,系統的安全可靠,數據網的安全可靠,信息指令傳輸的實時性等直接關系著電網的安全,其安全等級要求高于一般的廣域網系統。
同時,這些電網控制和監視系統中的許多信息又是生產指揮,管理決策必不可少的,需要通過和生產管理局域網互聯,將數據傳送生產管理信息系統中,供各級領導和各專業管理人員察看,使用。數據網和生產管理局域網的互聯帶來了不同安全等級的網絡互連的安全問題。
(6)電子商務的安全逐步提上議事日程:隨著計算機信息系統在電力市場,用電營銷,財務管理等業務中的深入應用,電子商務在電力企業的應用開始起步。例如:電力市場系統中發電廠和電網公司之間的報價,電力交易,電費結算等都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來實現和完成,這可以視為電子商務中常提到的B2B模式。用電營銷系統中的電費計費結算,用戶買電交費,銀電聯網代收電費等,是典型的電力公司和用戶之間的電子交易,可以視為電子商務中的B2C模式;以后還有物資采購等方面的電子商務系統。
隨著電子商務在電力企業中的應用逐步推廣和深入,如何保障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即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也會越來越突出。
二、解決信息安全問題的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要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防護體系,絕不能一哄而上,必須分清需求的輕重緩急,根據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結合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的步伐,統一規劃,分步建設,逐步投資。
1、做好安全風險的評估。進行安全系統的建設,首先必須做好安全狀況評估分析,評估應聘請專業信息安全咨詢公司,并組織企業內部信息人員和專業人員深度參與,全面進行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找出問題,確定需求,制定策略,再來實施,實施完成后還要定期評估和改進。
信息安全系統建設著重點在安全和穩定,應盡量采用成熟的技術和產品,不能過分求全求新。
培養信息安全專門人才和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與信息安全防護系統建設同步進行,才能真正發揮信息安全防護系統和設備的作用。
2、采用信息安全新技術,建立信息安全防護體系
企業信息安全面臨的問題很多,我們可以根據安全需求的輕重緩急,解決相關安全問題的信息安全技術的成熟度綜合考慮,分步實施。技術成熟的,能快速見效的安全系統先實施
3、計算機防病毒系統
計算機防病毒系統是發展時間最長的信息安全技術,從硬件防病毒卡,單機版防病毒軟件到網絡版防病毒軟件,到企業版防病毒軟件,技術成熟且應用效果非常明顯。防病毒軟件系統的應用基本上可以防治絕大多數計算機病毒,保障信息系統的安全。
在目前的網絡環境下,能夠提供集中管理,服務器自動升級,客戶端病毒定義碼自動更新,支持多種操作系統平臺,多種應用平臺殺毒的企業版殺毒軟件,是電網公司這樣的大型企業的首選。個人版本的殺毒軟件適合家庭,小規模用戶。
4、網絡安全防護系統
信息資源訪問的安全是信息安全的一個重要內容,在信息系統建設的設計階段,就必須仔細分析,設計出合理的,靈活的用戶管理和權限控制機制,明確信息資源的訪問范圍,制定信息資源訪問策略。
對于已經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統,可以通過采用增加安全訪問網關的方法,來增強原有系統的用戶管理和對信息資源訪問的控制,以及實現單點登陸訪問任意系統等功能。這種方式基本上不需要改動原來的系統,實施的技術難度相對小一些。對于新建系統,則最好采用統一身份認證平臺技術,來實現不同系統通過同一個用戶管理平臺實現用戶管理和訪問控制。
5、開展信息安全專題研究,為將來的應用做好準備
電網實時監視與控制系統的安全問題要求更高,技術難度更大,應開展專題研究。
國家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對電網實時監視與控制系統的安全問題高度重視,專門發文要求確保電網二次系統的計算機和網絡系統的安全,要實現調度控制系統,數據網與其他生產管理系統和網絡的有效隔離,甚至是物理隔離。
6、電子商務安全需要深入研究和逐步應用
電子商務的安全牽涉很多方面,包括嚴格,安全的身份的認證技術,對涉及商業機密的信息實現加密傳輸,采取數字簽名技術保證合同和交易的完整性及不可否認性等。這些方面又與信息安全基礎技術平臺密切相關,因此安全基礎平臺的建設對于電子商務的安全應用是至關重要的。目前已經有電子商務的應用系統投入在線使用,我們必須加快對電子商務的安全的研究和應用,否則將來會出現因電子在線交易不安全,不可靠的而導致電子商務系統無人敢用的局面。
7、依據法規,遵循標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信息安全的管理包括了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任的分化,策略的規劃,政策的制訂,流程的制作,操作的審議等等。雖然信息安全"七分管理,三分技術"的說法不是很精確,但管理的作用可見一斑。
三、解決信息安全問題的思路與對策
電力企業的信息安全管理相對來說還是一個較新的話題,國內其他電力企業也在積極研究和探討,以下是一些粗淺的看法。
1、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企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國家在信息安全方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信息網絡安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有專門的部門負責信息安全的管理和執法。企業首先必須遵守國家的這些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企業也必須依據這些法律法規,來建立自己的管理標準,技術體系,指導信息安全工作。學習信息安全管理國際標準,提升企業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國際上的信息技術發展和應用比我們先進,在信息安全領域的研究起步比我們更早,取得了很多的成果和經驗,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國際標準來指導我們的工作,提高水平,少走彎路。
信息安全是企業信息化工作中一項重要而且長期的工作,為此必須各單位建立一個信息安全工作的組織體系和常設機構,明確領導,設立專責人長期負責信息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技術工作,長能保證信息安全工作長期的,有效的開展,才能取得好的成績。
2、開展全員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
安全意識和相關技能的教育是企業安全管理中重要的內容,信息安全不僅僅是信息部門的事,它牽涉到企業所有的員工,為了保證安全的成功和有效,應當對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用戶,技術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減少人為差錯,失誤造成的安全風險。
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還應該注意安全知識的層次性,主管信息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或各級管理人員,重點是了解,掌握企業信息安全的整體策略及目標,信息安全體系的構成,安全管理部門的建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負責信息安全運行管理及維護的技術人員,重點是充分理解信息安全管理策略,掌握安全評估的基本方法,對安全操作和維護技術的合理運用等;用戶,重點是學習各種安全操作流程,了解和掌握與其相關的安全策略,包括自身應該承擔的安全職責等。
3、充分利用企業網絡條件,提供全面,及時和快捷的信息安全服務
山東省電力公司廣域網聯通了系統內的各個二級單位,各單位的局域網全部建成,在這種良好的網絡條件下,作為省公司一級的信息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應建立計算機網絡應急處理的信息與技術支持平臺,安全公告,安全法規和技術標準,提供安全軟件下載,搜集安全問題,解答用戶疑問,提供在線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訓,并為用戶提供一個相互交流經驗的場所。網絡方式的信息服務突破了時間,空間和地域的限制,是信息安全管理和服務的重要方式。
4、在發展中求安全
沒有百分之百安全的技術和防護系統黑客技術,計算機病毒等信息安全攻擊技術在不斷發展的,人們對它們的認識,掌握也不是完全的,安全防護軟件系統由于技術復雜,在研制開發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這勢必決定了安全防護系統和設備不可能百分百的防御各種已知的,未知的信息安全威脅。
不是所有的信息安全問題可以一次解決
人們對信息安全問題的認識是隨著技術和應用的發展而逐步提高的,不可能一次就發現所有的安全問題。信息安全生產廠家所生產的系統和設備,也僅僅是滿足某一些方面的安全需求,不是企業有某一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市場上就有對應的成熟產品,因此不是所有的安全問題都可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
5、解決信息安全問題不可能一勞永逸
關鍵詞:環境環境犯罪環境刑法完善
197刑法典的進步方面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但同時我國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于是打擊環境犯罪,加強環境刑法保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有鑒于此,我國于1997年修訂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制,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明確了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處罰,標志著我國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邁出了一大步。
筆者通過比較,總結出97刑法典以下幾點顯著的進步:
1.1體系更科學97刑法典設專章專節集中對各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作了系統而科學的規定。這一修訂突破了我國以往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中都有懲治環境犯罪的規定的狀況。這使得我國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體系更科學更完善。
1.2拓展了環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將環境犯罪分為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自然資源保護罪兩類。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行為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這一變化擴大了環境犯罪的范圍,更為全面和科學。
1.3改變對環境犯罪刑罰的規定,加強了打擊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壞環境和資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時對原屬行政制裁的違反環境資源保護法的行為做了修改,將其納入刑法懲治范圍。
1.4提高了罰金刑在懲治環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各罪名均規定有罰金刑,而且在對環境犯罪設定罰金刑時并沒有對罰金的具體數額做限制性規定,而是給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1.5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97年刑法改變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負責人責任的規定,不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還對增加了單位刑事責任,給予單位一定形式的懲罰。這樣有利于督促單位生產、經營合法化、減少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可能。
2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關于環境犯罪的規定將我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個新的發展高度,在懲治環境犯罪和保護環境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是,從刑法修訂到目前,經過幾年的司法實踐,刑法中關于污染環境犯罪規定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暴露,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立法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的缺陷:
2.1立法體例上的缺陷盡管現在關于環境犯罪客體的學說有很多,而且社會管理秩序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在我國理論界占據了主導地位。但是,隨著現實的發展和對法律基礎理論研究的深入,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已經不合適宜了,現在比較科學合理的學說應該是以環境權說,也就是環境犯罪的客體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適宜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2.2具體條文表述的缺陷97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一些具體罪的罪狀敘述不明,可操作性不強。大多數條文中包含了大量“后果特別嚴重”、“數量較大”及類似表述。但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這些條件尚未有司法機關所做出的明確解釋。
2.3刑罰上的缺陷依據我國刑法關于環境犯罪刑罰的規定,現有的環境刑法對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偏輕,已經不適應現有的狀況了。立法應該考慮適當的加重對環境犯罪的刑罰力度,增加刑法的威懾力。
3建議
現實呼喚更為完善的環境犯罪刑事法律來打擊猖獗的環境犯罪,維護人類的環境權益和生存環境。筆者針對我國現階段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在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環境犯罪刑事立法優點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提出以下拙見:
3.1建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特色原則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了要遵循刑法的普遍原則外,還應擁有自身的特色原則。
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環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預見性和前瞻性,不能等到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危害已經發生了才起用刑法這道防線。筆者認為,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到環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幾個規定:增設資格刑、引進過失危險犯,適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等等。
第二、協調性原則。在制定和適用環境犯罪刑事法律規范時可以將刑法同有關環境的行政法規相銜接,相互協調,相互配合。這就要求我們完善現有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現有的刑法之外,輔以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和有關的補充規定。
第三、可操作性原則。筆者建議應該條文中“后果”、“數量”做出相對明確的界定標準,便于司法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實踐操作。
3.2立法體例上建立特別立法模式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修訂刑法典的形式。但隨著現實發展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筆者認為,特別立法模式更為科學。制定專門的環境刑事法能系統地規定環境犯罪,使各個罪之間具有統一性、協調性,有統一的環境刑事法律原則做指導,有更科學的刑罰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從而能更好的判定環境犯罪的罪與非罪,判定罪的性質、判處刑罰,打擊環境犯罪。
3.3刑事程序法的修善目前我國對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的追究適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但適用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有效地追究環境犯罪行為,致使環境刑法有時形同虛設。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的諸多方面加以完善。例如,為避免因立法標準過嚴導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現象發生,可以針對環境犯罪適當放寬立案的標準,把主觀標準改為客觀標準;針對環境犯罪的特性,應該對環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訴時效等。
本文僅是在對環境犯罪相關基礎理論和學說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研究和借鑒國外的環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結合我國的國情,就現階段我國環境犯罪刑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議,相信以后隨著眾多學者對環境犯罪理論的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我國的環境保護刑事立法會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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